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生活方式的快速转变及人口老龄化,以心脑血管病、癌症、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为代表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简称“慢性病”)已成为我国居民生命和健康的重大威胁,并因高额的医疗费用和高致残率等疾病负担使其演变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坚持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2019年6月25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预防为主方针、统筹解决当前人民健康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充分体现了人民健康优先发展的战略思想;同时,也是顺应国际趋势、履行国际承诺的重大举措。

为建立健全我国慢性病防控体系,建设有效的防控工作协调和运行机制,搭建慢性病防控多部门合作平台,探索持续的慢性病防控长效发展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于2010年启动了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工作,覆盖全国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旨在全国建立一批以县(区)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通过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多部门行动综合控制慢性病社会和个体风险,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早诊早治、疾病规范化管理减少慢性病负担,形成带动效应,推动全国慢性病防控工作的深入开展。

《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明确要求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区县覆盖率到2020年要达到15%,2025年达到20%。2020年3月,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成为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保留的第一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截止2020年6月,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五批共建成488个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覆盖全国17.1%(488/2846)的县(市、区)。其中东部地区184个,覆盖率27.2%;中部地区152个,覆盖率14.0%;西部地区152个,覆盖率14.0%。

示范区的评价指标体系共包含政策完善、环境支持、三减三健专项行动、体系整合、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慢性病全程管理、监测与评估、创新引领等8大项。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全国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要求和示范区建设进度,确定各省(区、市)示范区建设任务,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开展现场调研和技术评估,确定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承担示范区建设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示范区的培育、遴选、推荐、管理和指导。县(市,区)级政府负责承担示范区建设各项任务。同时,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和复审制度,每年工作进展报告经省市级审核后报中国疾控中心,每满5年接受复审,复审未达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不再确认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示范区建设工作得到地方政府与社会各界的重视与响应,各地在实践中,一方面按照国家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的要求,做好各项规定动作,另一方面结合当地的社会、文化建设,因地制宜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慢性病防控和管理模式,创新发展自选动作,为丰富国家示范区建设内涵、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策略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健康中国战略的推进,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实施,国家级示范区作为先行先试地区,也将在下一阶段全国慢性病防控管理制度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